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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新县原县委书记赵丽受贿1344万元一审获刑10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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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11月23日)上午,南宁市中院对崇左市委原常委、大新县委原书记赵丽受贿案进行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赵丽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被告人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



经审理查明2013年至2020年,被告人赵丽利用其担任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大新县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为农伟(另案处理)等七人在工程项目承揽、职务晋升、职务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通过其专职司机农卡伦(另案处理)或本人直接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1344.567052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赵丽归案后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并如实供述其他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主动退缴赃款835.742195万元以及购物卡116张。


南宁市中院认为被告人赵丽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共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1130万元,单独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214.567052万元,共计人民币1344.567052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在共同受贿犯罪中,赵丽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赵丽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赃款赃物已全部退缴,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对扣押在案的赵丽受贿所得财物,依法上缴国库。



今年4月28日,广西纪委监通报,崇左市委常委、大新县委书记赵丽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查。



6月19日,广西纪检监察网通报,崇左市委原常委、大新县委原书记赵丽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通报指出,经查,赵丽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无视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干扰巡视巡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领取公务交通补贴,私车公养,收受礼金;组织观念淡薄,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干部职务晋升、职务调整中,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将公权力作为谋取私利的工具,胆大妄为、肆无忌惮收受财物,大搞权钱交易,违规插手扶贫项目。


赵丽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违纪违法行为都发生在党的十八大之后,甚至在党的十九大后仍不知敬畏、不知止。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自治区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自治区党委批准,决定给予赵丽开除党籍处分;由自治区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终止其中共崇左市第四次代表大会代表、中共大新县第十四次代表大会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做过中学教师的市委常委


赵丽是广西钟山人,1969年3月出生,在职研究生学历,1990年参加工作后来到宁明县东安乡做一名中学教师,从此她一直在崇左市工作,直到被查。


在中学当教师两年后,赵丽开始了她在行政仕途上的起点:宁明县东安乡团委书记。在安东乡的6年时间里,她还担任过东安乡妇联主席。


1996年,赵丽“转战”宁明县驮龙乡,在驮龙乡做了3年的副乡长。随后再次到另一个乡镇工作,在1999年4月到2002年9月的3年半中,历任宁明县北江乡党委副书记、乡长、书记、人大主席。


可以看出,赵丽在乡镇基层摸爬滚打十多年,在多个部门履职,一步步晋升,并做过乡镇党政一把手,拥有丰富的基层工作经验


2002年9月,赵丽离开宁明县,担任崇左市龙州县县委常委、宣传部部长,此后在龙州县工作了近11年,历任宣传部部长、县委副书记、副县长、代县长、县长等职。


2013年,赵丽离开龙州县,曾短暂担任过崇左市江州区委书记一职,5个月后又调任崇左市大新县县委书记。


2016年,赵丽又有过一次短暂的调任。当年5月调任崇左市委副秘书长,随后任崇左市市委常委、统战部部长。但仅仅一个月,赵丽又返回大新县任县委书记,但已是崇左市市委常委,晋级副厅级。


2017年1月,广西自治区人大代表、中共崇左市委常委、大新县委书记赵丽在广西十二届人大六次会议上接受采访。


2020年11月23日,根据被告人赵丽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综合考虑其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等具体情节,南宁中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广西头条综合南宁中院  编辑:黄译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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